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运行体制,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门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审批通行的做法是只要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均可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2006年公安部出台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分为巡查单项联动检查三部分。

2、7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8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定期检查维护运行情况档案,每季度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建筑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筑使用管理单位”依法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对其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明确归口;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1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不应超过8小时2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